誹謗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785號
TNDM,103,易,785,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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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建昌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
50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建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鄧建昌其餘被訴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鄧建昌與廖宏文前係朋友關係,因細故發生爭執,明知社群 臉書(facebook,下稱FB)網頁之塗鴉牆內容可供設定為「 朋友」之網頁社群成員閱覽,係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場所,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及意圖散布於眾,利用其位 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公司之電腦網路設備,以「 鄧小霖」之名義,公然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時間,連線 上網至其及廖宏文暱稱「宏文」之臉書網頁,在該個人網頁 內之至少有300名友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塗鴨牆上,發表如 附表一編號1之內容辱罵廖宏文,並發表如附表一編號2、3 、4所示內容不實且足以貶損廖宏文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之 文字,供上開特定多數網友得以連結閱覽之,足以貶損廖宏 文之社會評價及名譽。
二、案經廖宏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改依簡式審判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被告鄧建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廖宏文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鄧小霖」、「 宏文」臉書塗鴉牆之翻拍照片10張(警卷第12-21頁)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言論自由雖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 大限度之維護。然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 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 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之處罰規定,即屬法律對 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 條所稱「誹謗」之區別,一般以為,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 ,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 ,而損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又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 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 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範疇,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 1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於附表一編 號2、3、4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 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 、4之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應從一重之 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 行,雖認亦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 庭更正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本院卷第50頁 背面),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因細故,不思以理性方式與 告訴人溝通協調,竟於上開網站以文字辱罵及恣意指摘告訴 人,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評價造成傷害,兼衡其素行、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智識程 度、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告訴人廖宏文前係朋友關係,因細故發 生爭執,明知社群臉書(facebook,下稱FB)網頁之塗鴉牆 內容可供設定為「朋友」之網頁社群成員閱覽,係屬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意圖散布於眾,利用其位於臺 南市○○區○○街000巷0號公司之電腦網路設備,以「鄧小 霖」之名義,公然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連線上網至廖宏文 暱稱「宏文」之臉書網頁,在該個人網頁內之至少有300名 友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塗鴨牆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所示內 容不實且足以貶損廖宏文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之文字,供上 開特定多數網友得以連結閱覽之,足以詆毀廖宏文之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罪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公訴人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及第310條第 2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業於103年1月3日偵訊時撤回告訴(102核交4750號卷第10頁 背面),依照首開說明,本件應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麗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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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張貼時間 │張貼處 │張貼訊息之內容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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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5.26 │「宏文」臉書│對了希望你朋友不要真是警察,那樣│鄧建昌公然侮辱人,│
│ │ │之公開塗鴉牆│刑責會加重阿,挺這種狗雜種死畜牲│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 │ │ │的事情,我在請人多多幫他關注你說│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好不好阿,看他會不會後悔認識你們│元折算壹日。 │
│ │ │ │這些人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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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6.21 │「鄧小霖」臉│現在才知道我不值錢阿,之前被信任│鄧建昌犯散布文字誹│
│ │ │書之公開塗鴉│的朋友出賣一事,原來只是因為那個│謗罪,處拘役貳拾日│
│ │ │牆 │出賣我的死雜種、狗畜生、叫文ㄚ的│,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他要買車,朋友錢不夠,朋友就先│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拿借給他買車,沒事還請他喝酒,這│。 │
│ │ │ │樣就能出賣兄弟出賣朋友,不叫狗畜│ │
│ │ │ │生雜種,那還能怎麼形容這個人,從│ │
│ │ │ │認識他,他工作不穩定讓他有工作,│ │
│ │ │ │有事還幫他扛,以前沒錢還借他,好│ │
│ │ │ │像也沒還過,知恩不圖報叫畜生,忘│ │
│ │ │ │恩負義更是雜種,希望到現在還跟他│ │
│ │ │ │有交集的朋友自己注意吧,可憐的畜│ │
│ │ │ │生,人家說是借你的,不是不用還的│ │
│ │ │ │,雜種成這樣,當人,你下輩子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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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7.7 │「鄧小霖」臉│不論是朋友還是客戶,所有的人都會│鄧建昌犯散布文字誹│
│ │ │書之公開塗鴉│認識知道一個廖宏文,. . .,當朋 │謗罪,處拘役貳拾日│
│ │ │牆 │友當弟廖宏文這個人都可以背叛兄弟│,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朋友,把認識八年只有廖宏文欠他沒│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對不起廖宏文的我,把我身邊的女孩│。 │
│ │ │ │子騙出去喝酒,酒醉了,讓他近期認│ │
│ │ │ │識的喝酒走店朋友玩弄,我質問他罵│ │
│ │ │ │他,他去告我悔謗傷害名譽,. . . │ │
│ │ │ │,畜牧雜種王八蛋廖宏文,你從102 │ │
│ │ │ │年11月初到現在,只有罵我,說自己│ │
│ │ │ │無辜,告我,跟你周遭的酒肉朋友說│ │
│ │ │ │你多無辜,告訴你人出社會,出賣兄│ │
│ │ │ │弟,把人騙的團團轉的人當你兄弟,│ │
│ │ │ │出賣我你當畜生吧,. . .,雜種畜 │ │
│ │ │ │牲,莫過於此人,要告我,如果有罪│ │
│ │ │ │我只能說倫理道義都沒有了,人沒道│ │
│ │ │ │義豬狗不如,忘恩負義,恩將仇報,│ │
│ │ │ │畜牧都不如,禮義廉恥,可能幾世人│ │
│ │ │ │他都不知道會不會知道,出社會工作│ │
│ │ │ │這麼久也知道言論需要負責,在這告│ │
│ │ │ │訴你,雜種畜牧王八蛋廖宏文,. . │ │
│ │ │ │,廖宏文(你只配的上用(牠)指的│ │




│ │ │ │是畜牲)和你的身份地位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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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10.19 │「鄧小霖」臉│住在永二街的廖宏文,你真是一個狗│鄧建昌犯散布文字誹│
│ │ │書之公開塗鴉│畜牲死雜種,認識你真的是倒了八輩│謗罪,處拘役貳拾日│
│ │ │牆 │子的楣,不只連累朋友,還會挑撥家│,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裡的長輩,畜牲雜種對你而言,不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形容你,基本道德觀念都不懂,誰人│。 │
│ │ │ │沒長輩,操你家十八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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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張貼時間 │張貼處 │張貼訊息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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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5.19 │「宏文」臉書│之我在作什麼,任識我的知道,輝阿│
│ │ │之公開塗鴉牆│別管事,小貞妳也一樣,我只針對兩│
│ │ │ │個人死雜種、狗畜牲,聯絡我別閃來│
│ │ │ │閃去,什麼都可以講,繼續作畜生雜│
│ │ │ │種事,和你們之前的嘴臉不一樣呢,│
│ │ │ │記得凡事都可以講,不要推一堆人在│
│ │ │ │前面送死自己沒事,這是比賤人爛人│
│ │ │ │更下三爛,自己的事要承擔,不是結│
│ │ │ │婚生子,和大ㄟ混一起就能讓朋友家│
│ │ │ │人承擔,這樣會不會一輩子當畜生雜│
│ │ │ │種我不知道,自有公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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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