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宗聯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