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84號
TNDM,103,審交易,84,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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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貴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偵字
第9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貴枝於民國103 年1月16日下午3時5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輕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區德 光街由北向南行經與崇學路239 巷交岔路口前,欲左轉駛入 崇學路239 巷,明知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同向後方來車即逕行左 轉,不慎與同向後方來車由黃文宏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相撞,致黃文宏人車倒地受有左下肢多處擦傷之 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黃文宏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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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