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119號
TNDM,102,易,1119,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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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367號
                   102年度訴字第727號
                   102年度易字第1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蕙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1419號、101年度偵字第12260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
7350號、102年度偵字第38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蕙慈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偽造之「禾藤旅行社」及「滾石旅行社」印章共計貳顆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十九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共計拾柒枚、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壹枚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楊蕙慈原任職於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禾藤旅行社」 ),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國內外旅遊行程及代辦機票等相 關業務,惟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同年月2日申報)自「禾藤 旅行社」離職後,仍以替他人代購機票或旅遊行程為業,為 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下列之行為 :
楊蕙慈於101年3月27日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楊幸住處內,招攬楊幸薛青峘莊明珠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 網及羅美齡等11人參加101年4月24日出發之馬來西亞及新加 坡6天5夜旅遊行程,而附表二所示楊幸等10人(羅美齡除外 )陸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繳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團費及委 託兌換美金之費用時,楊蕙慈明知已未在「禾藤旅行社」任 職,未得「禾藤旅行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再擅自開立與 「禾藤旅行社」名義有關之收據,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店家,盜刻「禾藤 旅行社」之印章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蓋用在「禾藤旅 行社」之收費收件單上,並分別在其上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之 內容,交付予上述楊幸等10人收執而行使之,向渠等收取如 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楊幸等10人及「禾藤旅行社 」。嗣楊蕙慈於收受楊幸等10人及羅美齡所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團費、兌換美金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30萬9000元後 ,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犯意,僅於101年4月11日向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預訂



旅遊行程,並交付1萬5000元訂金後,於不詳時間即將剩餘 款項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己。嗣於10 1年4月23日楊蕙慈因無法繳付團費,始向薛青峘等人坦承侵 占犯行,復經薛青峘電話詢問禾藤旅行社人員,始悉上情。 ㈡楊蕙慈於101年5月間某日,受謝冷雪委託辦理訂購韓國旅遊 行程事務,嗣謝冷雪陸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繳付如附表 三所示之團費及委託兌換美金之費用時,楊蕙慈明知未在滾 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滾石旅行社)任職,未得「滾 石旅行社」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開立與「滾石旅行社」 名義有關之收據,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101 年5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前金區,委由不知情店家,盜刻「 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原記載「 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塗銷更正為「滾石旅行社收費收 件單」,另在附表三編號1之「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 ,蓋用「滾石旅行社」印章,並分別在其上填載如附表三所 示之內容,交付予謝冷雪收執而行使之,向謝冷雪收取如附 表三所示之金額,足生損害於謝冷雪及「滾石旅行社」。嗣 謝冷雪因旅遊所需,再次委託楊蕙慈另行兌換美金1萬元, 而於101年5月21日匯款28萬5000元至楊蕙慈台新商業銀行高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楊蕙慈於收受謝 冷雪所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費用及上開另行兌換美金之費用 共計43萬9000元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將之悉數挪為己 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己。嗣因謝冷雪欲取消 韓國旅遊行程而向楊蕙慈索取上開訂金及兌換美金之款項, 楊蕙慈遲遲未能返還上開款項,謝冷雪始查悉上情。 ㈢楊蕙慈於101年9月2日受陳均伊委託代為向日商日本航空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訂購101年10月23日自臺北出發前往 日本大阪、同年月29日返回臺北之來回機票3張,及於日本 大阪飯店之6晚住宿券,並於101年9月4日取得陳均伊用以支 付上開費用而匯款至其上揭台新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之款 項總計4萬8000元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前揭匯款後數日,在高 雄市不詳地點,將之悉數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 而侵占入己。嗣因楊蕙慈遲未能提出有效之機票訂票紀錄與 飯店住宿訂購資料,陳均伊始悉上情。
楊蕙慈於101年9月12日受王靜蓮委託訂購香港旅遊特惠團行 程、迪士尼門票3張及代為兌換2萬元之等值港幣,旋並陸續 取得王靜蓮以匯款或現金方式所交付,用以支付上開費用合 計6萬500元款項後,因急需資金周轉,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不詳 地點,將之悉數挪為己用,藉以支應個人其他債務而侵占入 己。嗣於101年10月5日,楊蕙慈告知王靜蓮上開款項業已花 用殆盡,而尚未向旅行社付款,要求王靜蓮以刷卡方式給付 團費,始能如期出遊,王靜蓮始知上情。
二、案經楊幸薛青峘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 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網、莊明珠謝冷雪訴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楊蕙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 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卷宗(下稱本院卷)第 206頁背面、第208頁背面),並有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㈠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薛青峘、證人廖 斌銓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楊蕙慈所簽立之切結書影本 乙張、票號為CH764938號、面額新臺幣26萬元本票影本乙張 、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影本17張(承辦人:楊蕙慈,旅客 姓名:薛青峘等2人、楊幸麥樹鴻王葉衿林楊英嬌、 楊來有、陳蘇銀戀、利鍾坤網、羅美齡)、禾藤旅行社提供 之從業人員資料(姓名:楊蕙慈即楊香蓮)乙份、臺南市永 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共8份(聲請人:楊蕙慈,對造人: 薛青峘楊幸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楊來有、利鍾坤 網、莊明珠)、薛青峘等10人寄予楊蕙慈之永康郵局存證號 碼000902號存證信函乙份、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101年12月5 日回函及所附報價定位確認單、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行 程住宿一覽表及團員名單各乙份、禾藤旅行社102年1月10日 回函及所附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乙份、本院101年度司票 字第1168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聲請人:薛青峘楊幸麥樹鴻詹林亂、王葉衿林楊英嬌、楊來有、陳蘇 銀戀、利鍾坤網及莊明珠,相對人:楊蕙慈)、告訴人薛青 峘於102年11月11日庭呈之刑事補呈證據狀、102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言詞聲請調解筆 錄、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 (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1)第17至19頁、27至36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419號偵查卷宗(下 稱偵卷1)第12頁、第35至53頁、第74至75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26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2 )第25至29頁,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卷(下稱本院卷) 第67至74頁、第95至96頁、98頁、103頁)。 ㈡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冷雪於警詢、 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謝冷雪101年10 月17日刑事告訴狀及所附國外團體旅遊契約書各乙份、滾石 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共2張(承辦人:楊蕙慈,旅客姓名:謝 冷雪等4人)、華南商業銀行101年5月21日匯款回條聯(收 款人:楊蕙慈、匯款人:謝冷雪)乙張、101年度南院民公 明字第0765號公證書影本乙份(甲方:楊蕙慈,乙方:謝冷 雪)、林金宗律師事務所101年10月5日寄予楊蕙慈之催繳函 乙份、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5日101年滾石字 第007號回函乙份、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2年03月19日 102年滾石字第008號回函及所附該旅行社專用收據、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各乙份及發票章3枚、五福旅行社102年8月14 日回函乙份、102年11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 案件進行單、言詞聲請調解筆錄、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 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年度他字第410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3)第1至22頁、 第51至5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7號(下稱本 院併案卷1)第25頁,本院卷第93至94頁、98、103頁)。 ㈢犯罪事實一、㈢及㈣部分:核與證人陳均伊、王靜蓮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謝泓智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證 人陳均伊提供101年09月04日華南銀行仁愛路分行匯款回條 聯影本乙張、楊蕙慈於101年09月19日寄予陳均伊之電子機 票2份、101年9月20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示帳戶 戶名:楊蕙慈)、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陳 均伊)、101年9月20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諮詢民眾:陳均伊)、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陳均 伊)、101年9月20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陳均伊)各乙份、東南旅行 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信用卡持



卡人:王靜蓮)、楊蕙慈簽立予王靜蓮之切結書、101年10 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民眾言詞告訴 紀錄表(告訴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報案人:王靜蓮)、101年10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王靜蓮 )各乙份、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9日(102)雄 獅總法字第00000000號回函、102年05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02年05月23日日航外發字第0000000號回函、日商 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2年06月04日航外發字 第0000000號回函、陳均伊於102年7月3日庭呈之電子郵件影 本、簡訊照片影本、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前金分公司 102年8月13日東旅前分字第0000000號回函、證人謝泓智於 102年8月29日庭呈之資料、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公司102年9月4日雄獅總法字第00000000號回函各乙份、102 年11月2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調解案件進行單、言詞 聲請調解筆錄各2份、102年度司南小調字第881號調解筆錄 、102年度司南簡調字第1109號調解筆錄各乙份在卷可稽( 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 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2)第13至22頁、第24至25頁、第 30至3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核交字第1116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4)第33至34頁、第36、38頁,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850號偵查卷宗(下稱 偵卷5)第17至18頁、第24、32至34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年易字第1119號(下稱本院併案卷2)第9頁,本院卷第 89至92頁、97至98頁、102至103頁)。 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蕙慈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就犯罪事實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盜刻上揭「禾藤 旅行社」、「滾石旅行社」印章,為間接正犯。另被告冒用 「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之名義,盜刻「禾藤旅行 社」、「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及於上揭「禾藤旅行社」、「 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偽造「禾藤旅行社」、「滾石旅 行社」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



造「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收費收件單後持向附表 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楊幸等10人及謝冷雪行使,其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收收 ,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偽造如附表編號二1至11、13至 15、17至19所示之「禾藤旅行社」印文及偽造之「禾藤旅行 社」收費收件單共17張後陸續持向附表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 楊幸等10人行使之各行為,及其先後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 示之「滾石旅行社」印文及偽造附表三「滾石旅行社」之收 費收件單共2張後陸續持向謝冷雪行使之各行為,其先後偽 造印文、行使偽造收費收件單之行為,其外觀上縱可分割各 個舉動,惟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且其主觀 上無非係欲達同一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接續動作,則依一般社 會觀念,顯難以強行分開,是綜合其當時之單一目的及時空 、環境觀之,客觀上亦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各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其均屬於接續犯(最高法 院著有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93年度臺上字第669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 業務侵占罪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脫個人經濟之困,陸續將上開被害人所繳之 旅遊團費挪為己用以填補其資金缺口,多次侵占業務上所持 有之款項,皆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關係,更造 成上開被害人無法如期完成國外旅遊行程,影響渠等之權益 非淺,且其盜刻「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之印章及 偽造該等旅行收費收件單交予前揭被害人收執,致「禾藤旅 行社」、「滾石旅行社」商譽嚴重受損,所為實不可取,惟 考量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素行 及態度尚佳、不法所得之利益多寡、事後雖與前揭被害人達 成和解,惟迄今僅賠償王靜蓮、陳均伊各3千元及4千元,暨 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㈢未扣案之偽刻「禾藤旅行社」、「滾石旅行社」印章各1顆 ;被告所偽造「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上之「禾藤旅行社 」印文共17枚(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11、13至15、17至19「應 沒收之物」欄所示)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滾石旅行社」收費 收件單上之「滾石旅行社」印文1枚,均無證據證明業已滅 失而不存在,是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於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罪刑項下,俱 予宣告沒收之。另附表二編號12、16被告所偽造之「禾藤旅



行社」印文2枚,因該「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業因洗衣 後滅失,此據被害人薛青峘陳稱在卷,爰不另為宣告沒收。 至被告所偽造之「禾藤旅行社」收費收件單17紙(即如附表 二編號1至11、13至15、17至19所示),及其所偽造之「滾石 旅行社」收費收件單1紙(即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業因被 告已交付予附表二所示除羅美齡外之楊幸等10人及謝冷雪行 使,而由上開之人持有之,已均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 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336條第2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本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1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業│




│ │、(一)所示│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禾藤旅行社」印│
│ │ │章壹顆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十七至十│
│ │ │九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共計拾柒枚均沒收。│
├──┼─────┼────────────────────────┤
│ 2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業│
│ │、(二)所示│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滾石旅行社」印│
│ │ │章壹顆及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偽造「禾藤旅行社」印文│
│ │ │壹枚均沒收。 │
├──┼─────┼────────────────────────┤
│ 3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三)所示│ │
├──┼─────┼────────────────────────┤
│ 4 │如事實欄一│楊蕙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四)所示│ │
└──┴─────┴────────────────────────┘
附表二:
┌──┬────┬──────┬────┬────────┬───────┬─────┐
│編號│繳款人 │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 偽造之文件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薛青峘 │101年3月27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上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X2=1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
│ 2 │薛青峘 │101年3月27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下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X2=1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
│ 3 │薛青峘 │101年4月5日 │34,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莊明珠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5 │ │ │
│ │ │ │ │日、已入訂金17,0│ │ │
│ │ │ │ │00X2=34,000元)│ │ │
│ │ │ │ │壹紙 │ │ │
├──┼────┼──────┼────┼────────┼───────┼─────┤




│ 4 │楊幸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上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元)壹紙 │ │ │
├──┼────┼──────┼────┼────────┼───────┼─────┤
│ 5 │楊幸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下午某時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 │ │ │
│ │ │ │ │000元)壹紙 │ │ │
├──┼────┼──────┼────┼────────┼───────┼─────┤
│ 6 │楊幸 │101年4月5日 │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10│日期:101年4月5 │ │ │
│ │ │ │,000元)│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台幣10,000換美│ │ │
│ │ │ │ │金)壹紙 │ │ │
├──┼────┼──────┼────┼────────┼───────┼─────┤
│ 7 │麥樹鴻 │101年4月5日 │7,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5 │ │ │
│ │ │ │ │日、已入訂金7,00│ │ │
│ │ │ │ │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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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麥樹鴻 │101年4月16日│2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6│ │ │
│ │ │ │ │日、尾款20,000元│ │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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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詹林亂 │101年3月27日│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27│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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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詹林亂 │101年4月9日 │5,000元 │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9 │ │ │




│ │ │ │ │日、已入訂金5,00│ │ │
│ │ │ │ │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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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詹林亂 │101年4月16日│1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6│ │ │
│ │ │ │ │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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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葉衿 │101年4月5日 │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 │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 │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5 │ │失,印文不│
│ │ │ │ │日、已入訂金10,0│ │予沒收 │
│ │ │ │ │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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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葉衿 │101年4月16日│26,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9,│日期:101年4月16│ │ │
│ │ │ │000元) │日、尾款17,000元│ │ │
│ │ │ │ │,台幣9,000換美 │ │ │
│ │ │ │ │金)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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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林楊英嬌│101年4月21日│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21│ │ │
│ │ │ │ │日、已入訂金27, │ │ │
│ │ │ │ │0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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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楊來有 │101年3月30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3月30│ │ │
│ │ │ │ │日、已入訂金10,0│ │ │
│ │ │ │ │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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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楊來有 │101年4月5日 │2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 │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 │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5 │ │失,印文不│
│ │ │ │ │日、尾款17,000元│ │予沒收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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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陳蘇銀戀│101年4月10日│1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4月10│ │ │
│ │ │ │ │日、已入訂金10,0│ │ │
│ │ │ │ │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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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蘇銀戀│101年4月16日│17,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收費收件單│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業已污損滅│
│ │ │ │ │日期:101年4月16│ │失,印文不│
│ │ │ │ │日、已入訂金17, │ │予沒收 │
│ │ │ │ │0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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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利鍾坤網│101年4月22日│20,000元│偽造之「禾藤旅行│偽造之「禾藤旅│未扣案 │
│ │ │ │(含兌換│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美金之3,│日期:101年4月22│ │ │
│ │ │ │000元) │日、已入訂金17, │ │ │
│ │ │ │ │000元、台幣3,000│ │ │
│ │ │ │ │元換美金)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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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羅美玲 │101年4月間某│27,000元│ │ │ │
│ │ │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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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繳款人 │繳款日期 │繳款金額│ 偽造之文件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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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冷雪 │101年5月15日│40,000元│偽造之「滾石旅行│偽造之「滾石旅│未扣案 │
│ │ │ │ │社」收費收件單( │行社」印文壹枚│ │
│ │ │ │ │日期:101年5月15│ │ │
│ │ │ │ │日、已入訂金10, │ │ │
│ │ │ │ │000X4=40,000元 │ │ │
│ │ │ │ │)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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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冷雪 │101年5月17日│114,000 │偽造之「滾石旅行│ │未扣案 │
│ │ │ │元 │社」收費收件單( │ │ │
│ │ │ │ │日期:101年5月17│ │ │
│ │ │ │ │日、匯率28.5、台│ │ │
│ │ │ │ │幣114,000、換美 │ │ │
│ │ │ │ │金4,000元)壹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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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日本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藤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