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羅淑文律師
被 告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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