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上伊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惠
訴訟代理人 王啟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99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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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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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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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4月8日 │15,000元 │HT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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