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619號
TPDV,103,除,1619,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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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周光輝
訴訟代理人 楊瑞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3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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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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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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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0-ND-15623-9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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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0-ND-15624-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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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0-ND-15625-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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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