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604號
TPDV,103,除,1604,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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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陳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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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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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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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1-NX-1035-0 │股票 │1 │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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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