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594號
TPDV,103,除,1594,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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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曾慶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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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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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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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3月31日│75,000元 │PQ0000000 │
│ │限公司 │五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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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