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80號
TPDV,103,重訴,980,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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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80號
原   告 謝英貴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林玉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本件被告設籍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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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