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輔助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03年度,49號
TPDV,103,輔宣,49,201410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金鸞
關 係 人 梁意中
關 係 人 梁智清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定輔助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是否為改定梁添丁之輔助人為梁智清之意。如未回
  復,逕認本件聲請意旨為此。
二、梁添丁全體子女同意梁添丁之輔助人改為梁智清之同意書。
三、關係人對本件聲請之意見為何?黃金鸞目前是否已不適任輔
  助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