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李宗益
被 告 伯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練
兼法定代理 徐鵬翔(原名徐新洲)
人
被 告 詹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應補繳新臺幣40,1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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