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50號
TPDV,103,訴,3350,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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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50號
原   告 藍傳宗
被   告 柯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 文。又債權人起訴之目的在除去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債 權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時,除其請求除 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 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 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1 年度台抗字第773 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雖前據本院103 年度補 字第1328號裁定認為無法核定。惟原告係主張其對訴外人柯 宏昇有新臺幣(下同)45萬元之票據債權,已據本院100 年 度簡上字第332 號判決確定,前並已就柯宏昇及含被告在內 之其他繼承人繼承取得之被繼承人柯杏春所有臺北市○○區 ○○街000 巷00號3 樓房屋及基地為假扣押。詎被告、柯宏 昇及其他繼承人違反假扣押之查封效力,逕將房地辦理為被 告單獨所有之分割繼承登記,顯然侵害原告前開債權等語, 訴請塗銷前開分割繼承登記,足認原告係為使其前開債權得 獲清償,而提起本訴請求塗銷前開房地之分割繼承登記。又 查,衡諸103 年1 至10月間系爭房地所在臺北市萬華區雙園 街之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建物及其基地,不動產買賣 交易價格約在442 萬至1,760 萬間,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 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網頁1 紙在卷可按,可認原告主張之 45萬債權金額,應較其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之前開房地交易價 格為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所主張之債權額45萬元為準。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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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