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 告 林明亮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被 告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珊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代理人 李媫綾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被 告 宇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逸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代理人 李媫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貴富為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民國10 3年10月21日由陳茂榮變更為劉貴富,有被告天外天國際育 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劉貴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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