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67號
TPDV,103,訴,1367,201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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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江秀玲
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   告 游馨嵐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追加被告  游進富
      呂來滿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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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