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黃慶華
視同上訴人 黃美巧
張興華
被上 訴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蔡承偉
林孟霆
陳觀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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