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301號
TPDV,103,簡上,301,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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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附帶上訴人 朱莉卉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朱麗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北簡字第2083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上訴聲明所得 受之利益,因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之程度與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範圍不同而有異。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駁回其請求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本息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64頁反面),核附 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 ,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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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