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受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546號
TPDV,103,監宣,546,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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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徐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受監護宣告人徐王寶應最近親屬同意書。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張啟顯同意書
   、印鑑證明書,並敘明與受監護宣告人徐王寶應之關係親
   疏、適任之理由,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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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