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506號
TPDV,103,監宣,506,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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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羅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羅明昌
  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將相對人羅陳玉守向國防部所購
  得位於台北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台北市○
  ○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1建物,向金融機關設定抵押權之處
  分行為同意書,並敘明相對人須設定抵押權之原因及對相對
  人有何利益,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39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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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