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3號
原 告 勁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義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陳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2,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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