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58號
TPDV,103,建,358,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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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58號
原   告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508號民事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9月9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 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得憑,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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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