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274號
TPDV,103,建,274,2014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74號
原   告 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宏
訴訟代理人 顏子傑
      謝佳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被   告 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懷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被告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履行地之 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 契約同時訂定,均無不可;縱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 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 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68 號裁判要 旨參照)。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 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3項定有明 文。
查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承攬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 並提出報價單為證。而依報價單中有關原告完成工程義務之履 行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地下一樓之大使餐廳 ,乃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參照上開規定,本院對於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則被告辯稱被告營業所位在臺南市,本院就本件 訴訟無管轄權,爰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 理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1/1頁


參考資料
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