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0年度,177號
CLEV,90,壢補,177,200104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曹維芳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捌佰柒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