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堯棟
相 對 人 王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13)瓊海民一初字第899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 經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13)瓊海民一初字第 899 號民事判決准予兩造離婚,全案業已確定,並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法聲請本 院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 、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公證處(2014)瓊證 字第474號、第475號公證書、海基會驗證證明書等件為憑,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判決離婚事由,尚不違背臺灣地 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 之原則,認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