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繼字第一三一二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柏軒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故聲 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 第356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本院北院木家諧101 年 度繼字第1312號函、債權讓與相關證明書影本、刊報公告影 本等(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1 年度繼字第131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資 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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