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暫字,103年度,45號
TPDV,103,家暫,45,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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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暫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佟光懿
      游小娜
    人 佟紹綺
相 對 人 佟紋紋
      佟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為受輔助宣告人佟夏璉之長子、 長媳與孫女,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佟夏璉之長女、次女, 因相對人將佟夏璉藏匿,又拒絕提供佟夏璉之聯絡電話,佟 夏璉曾表示歡迎佟光懿之子女前往探視,次數不拘亦無需事 前約定,而相對人要求如需探視佟夏璉需電話約定經渠同意 ,始能安排探視,又相對人陳述佟夏璉長時間昏睡,是否其 身體不佳更趨嚴重?且佟夏璉僅與外勞同住,外勞毫無醫療 常識與經驗,顯見相對人僱用外勞係為控制、監管佟夏璉行 動。相對人藉由輔助人之名義,損害聲請人探視佟夏璉之親 情與權利,為其確保佟夏璉之權利,請求鈞院裁定在輔助宣 告裁定確定前,聲請人佟紹綺姊弟有隨時探望、接近、聯繫 佟夏璉之權利,相對人及其他人不的以任何理由、方式阻止 聲請人探望佟夏璉權利行使之暫時處分,以保障佟夏璉之權 益及聲請人等應進義務與權利行使。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然按暫 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 ,不得核發;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 款監護宣告事 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 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 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 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 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 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 應審酌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受理本法第177條 第1項之輔助宣告事件,準用前二條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 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16、18條則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暫時處分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為輔助宣告,故有無定暫 時處分之必要及急迫性,應以輔助宣告之本案定之。相對人



雖無權利禁止聲請人佟紹綺姊弟或其他人探視佟夏璉,然仍 應尊重佟夏璉之意願,聲請人佟紹綺得否探視佟夏璉,亦與 佟夏璉應否受輔助宣告或應選任何人為輔助人等本案無關, 與聲請暫時處分係為達確保本案聲請之目的不完全相符,本 件聲請已難認正當而具必要性。另參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 請人應就暫時處分之事由,於裁判確定前有何緊急狀況,為 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有定暫時處分之 急迫性及必要性等項,具體提出可即時調查之釋明證據,以 供本院審認。聲請人主張佟夏璉遭外勞控制、監管等情,並 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資釋明,而佟夏璉於接受本院訊問時表示 :「是我自己不要見他(指佟光懿),...(問:佟玲玲是 否會不讓你出去把你關起來?)不會。(問:他(指佟玲玲 )是否會教你跟法官怎麼說話?)沒有教我。....佟玲玲也 不會罵我。....」(見本院103年4月7日訊問筆錄)等情, 自難僅憑聲請人個人之臆測,即認相對人之有受相對人監控 之虞,而有定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參酌上開各情,難認現有 何急迫情形,非立即核發聲請人所聲請之暫時處分,不足以 確保本案請求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聲請人聲請核發暫時 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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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