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廖見賢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沈季淮之繼承人沈子宜陳報遺產
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沈季淮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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