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王浩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簡耀庭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二)被繼承人簡耀庭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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