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381號
TPDV,103,司繼,1381,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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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王浩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明昆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簡耀庭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簡耀庭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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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