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368號
TPDV,103,司繼,1368,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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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潘金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林潘五妹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父潘添丁、母柳腰治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
(四)聲請人潘金英之印鑑證明。
(五)被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潘政文之送達地址或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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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