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8393號
TPDV,103,司票,18393,201410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8393號
聲 請 人 王玉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顯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