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438號
聲 請 人 創得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謝明秋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
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
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
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
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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