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181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文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相對人究為「蔡文思」或「蔡文恩」?並提出債務人 最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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