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7099號
TPDV,103,司票,17099,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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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099號
聲 請 人 范盛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祐(原名蔡大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後始能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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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