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94號
TPDV,103,司拍,294,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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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劉萍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阜寧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重慶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95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 ,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並與第三人黃楊清香王寶玉、黃 麗芳及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5人自97年11月間起陸 續向聲請人借款,共同借款合計6,500萬元,並約定相對人5 人就全部借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貸契約 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3年10月9日(發文日期)通知 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僅表 示正與聲請人委任律師了解及協商中,是以,本件聲請人聲 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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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