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03年度,193號
TPDV,103,司全聲,193,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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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全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白采以
相 對 人 美翔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群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 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同法第 529 條第1項 亦有明文。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其管轄法院即係命假扣押之法院,倘債務人誤向他法院聲 請,法院得依職權移送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請求權,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裁全字第387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 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人 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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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翔國際貨運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