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1880號
TPDV,103,司催,1880,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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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應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遺失之股票號碼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分別一一列明各
  筆股票號碼及股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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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