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應鋐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所遺失之股票號碼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分別一一列明各 筆股票號碼及股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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