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3年度,23號
TPDV,103,司促更一,23,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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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月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貴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居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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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