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美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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