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501號
TPDV,103,司促,24501,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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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美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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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