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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497號
TPDV,103,司促,24497,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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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賽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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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