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蓓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沈蓓蓓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沈蓓蓓之
建物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樓
之2)。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