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新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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