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450號
TPDV,103,司促,24450,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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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池美嬌即御歡樓飲食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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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