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389號
TPDV,103,司促,24389,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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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守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
  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
  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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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