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守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
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
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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