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370號
TPDV,103,司促,24370,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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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適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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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