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維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一、債務人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
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
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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