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199號
TPDV,103,司促,24199,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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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維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一、債務人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
  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
  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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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