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158號
TPDV,103,司促,24158,201410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智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497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