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道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零玖拾貳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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