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116號
TPDV,103,司促,24116,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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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盛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411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盛慶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7953 │     │0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曾盛慶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266元│     │0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4116號)
  (一)債務人曾盛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23日止累計20,993
    元正未給付,其中20,219元為消費款;774元為循環利
    息(2014/8/10~2014/10/23);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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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