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頤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宏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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